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的通告
(佳政布〔2009〕8号)
《佳木斯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市政府2009年8月4日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下发,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市民必须遵照执行。现就施行《办法》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市区内所有的城市公交中巴车退出营运市场。逾期继续经营的,按无照营运和无路权车辆依法处罚。
二、公交中巴车业主可选择享受政府一次性补助(补助金为车辆折旧后残值加5万元)或与具有线路经营权的公司合作经营,但必须在2009年9月20日前就选择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市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请,在规定时限内未递交申请的,视同放弃选择权利,取消其享受补助金和合作经营的资格。
三、市政府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公司的特许经营授权已经结束,在授权期未终结前,对其他公司和个人不再授予公交客运特许经营权。
四、凡拒绝执行《办法》和本通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
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