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佳木斯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佳政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佳木斯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业经二○○九年七月三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佳木斯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增加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为完善我市农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增加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以打造我省东部地区金融服务中心为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县(市)区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加强持续监管,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各司其职、共防风险原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立足县域、把好方向的原则,确保试点企业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取向,积极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