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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佳木斯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市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市长为召集人,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市工商局、公安局为成员。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问题。市金融办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
  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组织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研究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三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有关手续,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四是沟通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五是组织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
  市金融办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人民银行、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对资金流向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关注资金运用和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发起人)信用情况,并向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出具信用信息报告。其他上级相关规定内容。
  银监部门的主要职责: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上级相关规定内容。
  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按照工商监管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年检,督促企业合法经营。其他上级相关规定内容。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配合金融办、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暴力催收贷款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审查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发起人)有无犯罪情况,并向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报告。其他上级相关规定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县级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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