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为实现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创建优良的政策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决策的重要表现形式,规范性文件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定》是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制度的全面总结和改革完善,是规范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保证。《规定》的施行,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使其熟悉和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全面提升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断提高文件质量。《规定》规定了制定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示、评估和清理等制度,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发文审批单中应增加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栏,由法制机构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法制机构签署合法性审核意见。规范性文件经法制机构签署合法性审核意见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机构签署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制定机关不得审议。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