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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三、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主体,做好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按照《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由制定机关的办公部门或办公机构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将重新调整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机关或机构的名称及责任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送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公部门或办公机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说明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部门报送备案。每年1月15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公部门或办公机构应当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发布的全部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备查。每年1月2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将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调整,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或者座谈等方式,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效率与便民、实施成本和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要对相关文件进行一次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规定》要求,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定期公布清理后保留的全部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在目录中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工作,及时废止或修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文件,创建优良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环境。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市政府已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到年度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当中,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问题的,市政府将在年度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进一步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按规定备案的,由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责令改正,并由备案审查机关或者其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由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修改或者撤销的审查处理意见,或者提请备案审查机关撤销该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处理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要求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文件,制定机关未按时处理的,由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机构责令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未纠正或者虚假纠正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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