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经2009年7月6日(2009年第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法定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考核、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健全行政责任体系,科学、合理设定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将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化、岗位责任具体化、责任层级清晰化。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健全行政监督沟通协作机制,建立由监察机关牵头,财政、审计、法制、人事等部门参加的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财政、审计、法制、政府督查机构向监察机关抄告行政监督信息和案件移送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