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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问责主体

  第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是行政问责的执行机关(以下简称行政问责机关),内设行政问责办公室,具体承担行政问责的日常工作。行政问责机关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权限范围内的行政问责案件;
  (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级实施行政问责工作;
  (三)调研、制定实施行政问责工作方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综合掌握本级实施行政问责工作动态,调查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组织协调本级实施行政问责宣传工作;
  (六)负责行政问责线索的收集和整理,行政问责事实的调查和核实,行政问责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对行政问责结果运用的监督检查,以及向提出行政问责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等。
  第七条 对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同级行政问责机关为承办机关,同级政府为决定机关;对部门其他人员的问责,同级行政问责机关的派出机构为承办机关,同级行政问责机关为决定机关。对下一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上一级行政问责机关为承办机关,上一级政府为决定机关。
  各级行政问责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问责机关报告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行政问责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行政问责机关报告所驻在部门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八条 在行政决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或命令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三)违反规定决定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事项的;
  (四)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决策权的;
  (五)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涉及面广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六)在项目建设中,违反规定决定立项、招标、设计、审批、施工、投产等事项的;
  (七)对于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机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未报经上级裁决,超越法定权限擅作决定,或不及时报请上级裁决而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在行政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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