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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未按照职责要求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监督管理不严、隐患整改不力、事故救援不当,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过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的;
  (五)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或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责任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的;
  (七)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超计划生育问题严重的;
  (八)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不力,导致管辖区域出现重大污染事件的;
  (九)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力,导致辖区或职责范围内1年内出现3处以上新增违法建筑(含亭棚)未及时拆除或存量违法建筑未按计划拆除的。
  第十一条 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本部门管理松懈、教育不严、制度不落实,导致工作效能低下,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或服务质量差,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
  (二)因监管不力,部门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被问责,或发生较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三)对上级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督办的信访件不认真办理,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者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或拒绝、拖延提供与行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五)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六)不履行层级管理职责,越级安排部署导致工作失误,或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延误工作的;
  (七)部门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或基金违规行为,或私设“小金库”的;
  (八)部门在政府或相关机关、部门组织的评议、测评等活动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不满意等次的;
  (九)虚报浮夸政绩的;
  (十)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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