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在工作日喝酒贻误工作或者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在工作时间从事棋牌娱乐、网络游戏、股票交易等与工作无关事宜或者出入洗浴、歌厅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
(十四)在工作时间脱岗,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在履行其他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或利用工作便利掌握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自己或亲属牟取利益的;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五)实施、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阻挠违法行为查处的。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应当予以问责的,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行政问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被问责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被问责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被问责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被问责行为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被问责行为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被问责行为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被问责行为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被问责行为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