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经过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被问责行为发生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被问责行为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被问责行为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干预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干预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干预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被问责行为发生的,上级机关相关人员的责任依前述各条规定划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是,依照内部分工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二十四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被问责行为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五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二十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扣减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分值;
(七)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八)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九)停职检查;
(十)引咎辞职;
(十一)责令辞职;
(十二)免职或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采用前款第(九)、(十)、(十一)、(十二)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被问责行为构成违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应当问责的,根据被问责行为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