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09〕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经2009年第1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运行机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综合调控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
(三) 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单位是指市级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其他财政资金拨款对象。
第四条 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根据财力情况,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严格审批、权责一致。财政资金由部门和单位按批准的预算申请使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加强管理。
(四)规范运作、强化监管。依法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一节 部门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基本情况、政策依据、项目文本和经费概算;
(二)市财政局初审后下达预算控制指标和初步审核意见;
(三)部门依据控制指标和审核意见调整预算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政府预算草案,提请分管副市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五)按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送分管副市长审核,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市长确定;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审定后,由市长签署意见,按程序报市委常委会审议;
(七)市委常委会审定后,市财政局形成正式的财政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节 部门预算执行
第七条 预算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各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局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全年分月用款计划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