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在市级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拿出资金计划;
(二)市长、分管副市长、财政局长及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三)有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该部门的副市长签批;
(五)市财政局根据签批意见,向该部门批复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支付资金。
第九条 切块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的使用方向,但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切块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在市级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由需要使用切块资金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列明使用资金的具体项目和使用计划;
(二)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会审;
(三)市财政局根据会审意见并按照年初预算安排情况和项目排序,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分管副市长审核;
(四)市财政局根据分管副市长审核意见,报请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切块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按签批意见批复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支付资金。
切块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如需调整计划,应按上述程序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条 市级预备费的管理:
(一)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财政局根据预备费的使用规定及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初步安排方案;
(三)市财政局将初步安排方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重大事项需动用较大数额预备费的,须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批用款报告;
(五)市财政局根据签批意见,按规定支付款项。
第十一条 市级预备费的开支范围:
(一)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开支;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与抢险开支;
(三)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十二条 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
(一)市财政局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二)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对使用方案进行审定;
(三)经专题会议审定后,按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非税收入管理
第一节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按规定采用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收缴是指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将有关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集中汇缴是指执收执罚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缴款义务人现款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二节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支出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遵循“综合预算、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先有收入,再安排支出,其支出由市政府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用于单位基本支出的,按预算及收入进度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用于单位专项支出的,比照预算内切块资金进行管理,按下列程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