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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由需要使用非税收入安排专项支出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列明使用资金的具体项目和使用计划;
  (二)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会审;
  (三)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核;
  (四)市财政局根据分管副市长审核意见,报请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用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按签批意见批复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支付资金。
  第二十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专项收入,视同预算内切块资金进行管理。

第三节 非税收入稽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市直执收执罚单位非税收入收支的稽查与监督。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将非税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二十二条 市直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设立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降低标准。对非税收入明显下降的,进行重点稽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依法监管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对相关投诉、举报应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四章 社保基金管理

第一节 社保基金预算编制

  第二十四条 社保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对社保基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保基金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社保基金预算比照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编制程序与市直部门预算同步编制;
  (二)形成社保基金预算草案后,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三)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向劳动部门批复预算;
  社保基金预算调整,应按上述程序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二节 社保基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社保基金预算批复后,由劳动部门根据进度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按签批意见批复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支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劳动部门应加强社保基金预算执行分析,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国库集中支付

第一节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市级预算单位除按要求设立财政零余额帐户外,一般不得设立其他帐户。确因工作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设立相应的特殊账户。特殊账户主要指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事业单位经营性资金帐户等。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特设专户进行管理,主要归集财政退库资金安排的部门事业费、上级部门实拨资金、单位原债权债务形成的往来资金、已编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的各项举债资金、经主管部门批复的银行借款资金、临时性银行借款、收取垫付的水电费、向学生收取的代收费和其他代垫费等。往来资金特设专户实行准入制。
  第三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变更、撤销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未经审批,银行不得办理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业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等,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财政局根据规定对预算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决定批准,应对预算单位下达同意开设银行账户的批复函;
  (三)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下达的同意开设银行账户的批复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开户信息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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