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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月份,市级预算单位对上年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写《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账户年检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发年检结论或年检处理决定。对市级预算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的账户,账户年检中漏报的账户以及应撤未撤的银行账户,一经发现立即撤销。

第二节 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所有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予以支付。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
  第三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由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出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专项支出,对企业的补贴支出等。
  第三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授权支付额度,自行出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包括预算单位未列入基本支出的其他人员支付、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表》的商品和劳务支出、差旅费支出。特别紧急支出批准后亦可实行授权支付。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均通过财政零余额帐户办理,直接支付给项目的承办单位或用款人。预算单位办理项目支付,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附件,包括购货合同或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据的复印件、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及材料采购清单等。
  (一)属公用支出的,由预算单位按项目书的规定内容提供支付明细;
  (二)属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的,由预算单位按项目书的规定内容提供支付明细,并按项目实施的合同与项目完成进度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
  (三)通过主管部门支付到区乡镇的小型专款项目,原则上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签发的文件直接支付到所扶持项目的承办或承建单位。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一节 政府采购预算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资金或与财政资金配套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都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全部纳入政府采购,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将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批复。各部门、各单位应在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后,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上级部门专款等增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节 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政府依法组建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应以政府采购中心为主要平台进行政府采购。
  科学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和完善,逐步将公益性强、涉及民生的重要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根据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货物类不再实行协议供货。服务类定点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采购供应商,并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签订协议。定点采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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