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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与质疑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开展验收工作,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参与验收。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有关政府采购文书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并由其出具“确认函”后,到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四节 政府采购监管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府采购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监督体系。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
  财政部门依法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督检查。从严要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因预算调整等事项增加政府采购项目未报财政部门备案的,市财政局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和资金支付手续。对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行为,严格进行处罚。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管理,供应商违反合同的,要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记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严格对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价格、服务质量、信誉状况及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的程序和其他需规范的内容,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章 资产处置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第一节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捐赠、置换。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20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应当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评估管理机构备案后,实行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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