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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收入全额进财政专户,确需用款时,经单位申请,市国资委主任会议审批后列支。
  第六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净收入上缴财政,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专项用于区域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或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

第八章 “乡财区管乡用”和“村财乡管村用”

第一节 “乡财区管乡用”

  第六十八条 全面推行“乡财区管乡用”,规范区乡镇财政收支行为,提高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九条 “乡财区管乡用”是指在不改变预算管理主体的前提下,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乡镇财政资金并监督使用,使乡镇财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
  第七十条 “乡财区管乡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和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
  第七十一条 “乡财区管乡用”内容:
  (一)预算共编。区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区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数额较大的,向区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二)账户统设。撤销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原有的银行账户,由区级财政部门统一开设乡镇财政收支账户,分别核算各乡镇综合预算收支。因业务需要确需保留银行账户的,应当经区级财政部门批准。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报账制,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各单位收支。
  (三)集中收付。全面推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乡镇财政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区级财政管理。预算内收入直接缴入区级金库,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按乡镇进行分户核算。乡镇财政支出,由区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实行网上申请、审核、支付和查询。
  (四)工资统发。乡镇干部教师工资和工资性补贴统一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五)采购统办。乡镇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由乡镇根据年度预算提出申请,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级政府采购部门集中统一办理。
  (六)票据统管。乡镇的票据管理权限全部上收到区级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转移和隐匿收入。

第二节 “村财乡管村用”

  第七十二条 全面推行“村财乡管村用”,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推进民主理财,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
  第七十三条 “村财乡管村用”是指在保证村级的各项资金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基础上,以委托方式由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统一代理村级会计业务。
  第七十四条 农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受村级经济组织的委托进行,由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统一代理村级会计业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本着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票据管理、统一公布帐目和统一档案管理“六个统一”的原则做好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第七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村级组织应成立村民理财小组,确定1名报账会计,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村级财务管理应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建立财务审核制度,推行村级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七十六条 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在财政、经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凭证审核、资金对帐、岗位责任等工作制度,确保村级代管资金的安全。农村会计专管员三年轮换一次,更换代理服务的村,确保村级资金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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