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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预算审计。控制预算超概算,防止虚高预算通过招投标程序合法订入合同价款。
  (二)结算审计。在对施工阶段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进行现场跟踪审计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实施结算审计,控制项目建造成本,防止高估冒算。
  (三)决算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要分项目对政府投资工程成本费用进行核算,为审计监督提供全面决算资料。市审计局根据投资、建设单位决算资料,在结算审计基础上,对项目全部投资情况进行决算审计,确定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评价项目投资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查处资金损失浪费、挤占挪用、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十九条 未经预算审计,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未经结算审计,不得结算工程价款;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拨付工程尾款和项目其他投资费用。
  第九十条 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市审计局对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为防止多付工程价款造成资金损失,工程进度款应按市审计局核定工程进度的70%的拨付;工程结算款按审计结论的70%扣除已拨付工程进度款后的余额拨付;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控制在70%以内,在竣工决算审计后,依据审计结论,在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前提下,清算工程价款。
  第九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与工程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时,为避免投资资金流失,审计机关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对被审计项目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二)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三)对构成违纪违法的案件将由审计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并联合办案;
  (四)其他相应措施。

第三节 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对象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进行监督、评价、鉴证的活动。
  第九十三条 对市直部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二)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有无坐支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
  (四)有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
  (五)有无设账外账;
  (六)有无不按规定招投标;
  (七)有无超标准发放钱物;
  (八)单位债务增减情况;
  (九)有无个人贪污受贿问题;
  (十)其他。
  第九十四条 加强部门协调,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一)纪检、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对审计结论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二)纪检监察机关利用审计结果,考核领导干部及其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制定源头治腐规章的参考依据。利用审计中发现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
  (三)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论写入主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材料,利用结果科学评价考核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为对干部进行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政绩突出、廉洁自律的领导干部,结合考察情况,提出使用意见或建议。对工作平庸、业绩一般的,应进行谈话;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给予谈话教育;对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诫勉或批评教育,提出诫勉要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之规定,本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单位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给予黄牌警告。

第四节 绩效评价

  第九十五条 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机制。项目实施前,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和效益分析;项目实施完毕后,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评,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项目论证,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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