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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采取家庭月人均收入形式确定。
  第七条 黑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当前,黑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持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经申请可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指具有同一户口或共同居住一年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构成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依法收养的其他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申请和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成员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主动谋求就业,不按要求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虽然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二)因酗酒、吸毒、赌博、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不思悔改的;
  (三)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四)拥有非拆迁原因3年内购置、自建人均(2人以下按2人计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平均住房面积房屋,或者除家庭居住必需的1套以外房产的;
  (五)拥有非房产类的固定资产、从事工商服务业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资产净值在6000元以上,以及拥有轿车、客货车辆的;
  (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贵重首饰、空调、高档组合音响、摩托车、高档服装等贵重物品或高档消费品其一的,或1年内购置新的29英寸以上彩色电视机、高档家具其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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