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各项制度,建立保护森林、草原、湿地长效机制。
二、工作步骤
本次全市集中打击治理毁林毁草毁湿开荒专项行动从9月15日开始至12月末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摸清底数阶段(9月15日-9月30日)。市、县(市)区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集中打击治理毁林毁草毁湿开荒专项行动,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在以往掌握情况基础上全面摸清毁林毁草毁湿开荒情况。
(二)集中治理阶段(10月1日-12月15日)。各地、各部门集中力量对前一阶段掌握的毁林毁草毁湿开荒问题进行集中打击治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查找问题和不足,完善制度,建立保护森林、草原、湿地长效机制,并将开展集中打击治理毁林毁草毁湿开荒工作情况于12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程德江、邹程宽;联系电话:15804560077、13945748969。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站在维护全市生态安全的高度,切实增强开展集中打击治理毁林毁草毁湿开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集中打击治理毁林毁草毁湿开荒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周密安排部署,全力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要通过张贴标语、悬挂过街旗、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单、发表领导广播电视讲话等形式,大力宣传《
森林法》、《
草原法》、《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和《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自觉守法。要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违法案件,震慑违法分子,警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三)严格执法。各地要组织林业、畜牧、国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严格按照《
森林法》、《
草原法》、《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等规定,正确行使处罚权力,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