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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流转资源价值量确定。集体林流转是否经过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需要评估的,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不需要评估的,可以协商确定。
  4、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流转合同文本式样以省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为准。
  5、林权登记。对履行流转程序的,申请人应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林权证》。对转出方已有《林权证》的,转入方应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权变更。
  6、流转档案建立。对流转各环节形成的材料要进行整理归档,专门管理。
  7、流转期限。已经承包的集体林,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其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8、流转资金使用管理。流转收益纳入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三、方法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采取省统一部署,市具体指导,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全面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方法组织实施。通过县乡组织,逐村、逐组、逐户实地进行林权确认,把林权落实到山头地块,为颁发《林权证》提供基础材料。
  按照《黑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9年7月15日-11月15日)
  1、成立组织。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在县(市)区林业局、乡(镇)政府下设办公室。各县(市)区、乡(镇)要组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承担具体指导工作。成立村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推荐村民代表参加集体林权改革基础性工作。
  2、调查摸底。各地要按照省统一确定的调查技术标准,组织力量,对本辖区集体林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掌握集体林资源底数和林权状况。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乡(镇)、村(屯)对以往签订的承包或流转合同进行梳理和认定。
  3、制定林权改革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要方案要求,层层制定集体林权改革方案。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林权改革方案要根据已批准的县(市)区集体林权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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