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林权改革政策,调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集体林权改革。以县(市)区为单位积极开展业务骨干培训,培训对象以基层干部、林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主,培训内容包括林权改革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技术规定等。
(二)勘界确权阶段(2009年11月15日-2010年11月15日)
1、实地勘界确权。由县(市)区、乡(镇)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组会同各行政村村长、村民代表等逐地块现地核实林地权属、面积、四至界限以及林木蓄积、株数等因子。已经流转的,认定工作必须有转入方参与。地块四至要用GPS定位,载记坐标值,面积在1亩以下(含1亩),可中心点定位;面积超过1亩,要采用封闭式拐点定位。在县(市)区、乡(镇)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指导下,逐地块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地形图上进行小班勾绘,成图比例尺可根据地块大小自行确定。有争议的地块要单独登记造册;对林权没有争议的地块,将外业调查结果张榜公布。
2、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村委会与林农或其他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乡(镇)政府所有的集体林,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由乡(镇)政府与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集体林,在解决争议之前,不得参与林权改革。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和有利于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林地、林木资源保护利用,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
(三)建档发证阶段(2010年11月15日-2011年2月15日)
勘界确权后,乡(镇)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提供的材料认真核实,并采用微机输录、成图和打印,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2月15日-6月15日)
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制定检查验收办法,由乡(镇)组织自查,县(市)区对所属乡(镇)进行全面检查。市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抽查比重不少于所辖县(市)区和被检县(市)区所辖乡(镇)数量的50%。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