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评选表彰辽宁省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
省属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
省妇联决定对在2008年至2009年全省“巾帼建功”活动参赛行业(单位)开展的“保增长促振兴创和谐巾帼建功”主题实践活动中,广大女职工踊跃参与,主动作为,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中做出了积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分别授予辽宁省“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同时,对各行业(单位)贡献突出的排头兵授予辽宁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分配给我厅三八红旗手1名;巾帼文明岗14个;巾帼建功标兵14名。请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名单,并于2010年1月10日前将推荐表和名单一式三份和事迹材料1份(均附电子版)报至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