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本[2009]397号)
苏州市物价局:
现将《苏州市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苏州市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苏州市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供热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供热定价成本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所属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实施价格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价格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社会平均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凡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有权部门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成本中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供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价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