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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即将启动,为保证此次机构改革中各撤并单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依法确定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根据《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和《朝阳市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撤并的部门、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高度重视档案工作,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交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擅自销毁档案。
  二、凡新组建的部门、单位都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配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保管利用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序进行。
  三、机构变动单位档案的流向和归属。
  (一)撤销机构的档案原则上全部向档案部门移交。市直单位档案移交到市档案馆,县(市)区单位档案移交到县(市)区档案馆。
  (二)由两个以上机构合并组成的新机构,原机构的档案可由新组建的机构按原机构名称单列全宗进行管理,新组建的机构所形成的档案按新名称另立全宗进行管理。
  (三)一个机构的职能和内部机构的职能分解到两个以上机构时,其档案不得分散,由承担原单位主要职能的机构单列全宗管理,并同有关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机构,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机构继续管理。
  四、各撤并机构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前制定本单位档案归属与流向的意见,报送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由档案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妥善处理。档案工作人员在本单位档案管理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前,不得调离工作岗位。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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