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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二)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并提交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调查时间不得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意见。处理结果应向全市通报;

  (三)重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调查组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五)重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七)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六条 各单位须按下列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与本单位的工作、经营、生产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确定一名单位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专门机构或指定一个机构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交通安全员;

  (三)认真贯彻道路交通法规,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订、履行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具体措施,保证实现安全目标;

  (四)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建立和坚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

  (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严禁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六)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指出的不安全隐患,按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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