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盘政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3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不予接收;因政治、身体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城镇户口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采取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保证广大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广大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规定。对计划安置的退役士兵,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扩大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总量和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确保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充分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重点安置对象自谋职业的,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