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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9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单位自查(8月中旬-9月上旬)
  各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查,市属各委、局、办自行组织实施自查工作。自查工作结束后,将自查报告于9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评议考核(9月下旬)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采取听取被评议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查看制度及落实情况的原始档案资料;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各界人士进行座谈,了解执法情况;抽查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形成评议考核报告等程序进行。考核方式分为实地考核和集中阅卷。
  五、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得分91分以上的为优秀,81--90分为合格,61--8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市政府法制办将以《情况通报》的形式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复查申请。考核结束后,综合自查和评查工作情况,形成评查报告,于10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六、先进单位评选
  考核结束后,市政府将根据考核结果,从优秀单位中评选出2-3个单位作为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向自治区政府进行推荐。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暂行)和《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标准》认真做好评议考核自查工作,并按时报送评查报告。
  (二)考核工作组要严格按照评议考核依据和标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

  附件:1.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暂行)
  2. 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标准

  附件1: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
评议考核标准(暂行)

  一、组织领导(12分)
  (一)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明确主管和分管领导行政执法责任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二)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以及涉及本部门行政执法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由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层层明确执法责任,做到各项条款责任分明,不留、不漏空档的,得4分。未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分解的,不得分;分解了行政执法责任但责任不清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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