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积极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第三产业各领域创业发展。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及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创业人员)等人员创业。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及少数民族人员创业。
(四)总体要求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支持有利于创业的改革举措,制定有利于创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有利于创业的机制创新,取消不利于创业的限制性规定。发动全民参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以项目引导创业,构建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创业体系。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劳动者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意识,在全市范围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和创业环境。
二、激活创业主体
(一)大中专毕业生积极创业
有效发挥大中专毕业生的知识、智力优势,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二)留学人员回乌创业
充分发挥留学人员掌握当代科技前沿技术,具有先进管理经验和国际市场关系密切等优势,鼓励留学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回乌创业,为家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城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积极引导广大城市失业人员利用其掌握的专业技术,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
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积极引导退役军人就业观向“找市场创业”转变,自主创立新业。
(五)农民致富创业
树立“培育创业型新农民,建设创业型新农村”理念,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创业活动。
(六)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返乡投资创业,带领乡亲共同致富。
(七)外来务工人员驻乌创业
建立统一开放、城乡一体的就业政策,维护驻乌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留住资本、留住人才,使来乌务工者成为来乌创业者。
(八)残疾人自立创业
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充分挖掘残疾人自我开发、自我创造的潜能,鼓励残疾人积极投入到创业活动中,走上富裕道路。
(九)失地农民主动创业
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十)优秀人才来乌创业
注重发挥首府都市圈的区位优势,吸引外地各类优秀人才来乌进行投资创业。
三、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在依法的前提下,可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参与各类行业和领域,且可享受平等待遇,尽量减少前置审批。
1、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一万元即可登记。适度放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