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依法的前提下,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的创业人员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等不动产及存款、有价证券,经规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也可通过土地或山林承包权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对需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用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或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
3、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政府有关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对初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的,给予场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补贴金额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数额执行)。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或从当地自筹的就业资金中解决。
(二)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清理并取消一切影响和阻碍创业人员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各种理由强行要求创业人员参加各种协会、学会及社团组织,严禁以年审为由强迫创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交纳各种会费,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人员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人员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人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三)拓宽融资渠道,强化政策扶持
要全面落实有利于创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创业人员创业。
1、严格执行新《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参加政府主办的经贸洽谈会,免收摊位费。
3、对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经社区推荐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予反担保。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展期不贴息。
4、对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除外)以及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贷款期内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从自治区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