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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9]20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企业: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首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查处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努力营造主体诚信,监管有力,行为规范,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构建和谐宜居首府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重点
  (一)工作范围。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及外地在乌鲁木齐市备案登记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二)工作重点:一是近年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二是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机构)。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未取得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或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2.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或违反房屋拆迁许可规定实施暴力拆迁,引起群体性事件的;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进行商品房销售的;4.一房多售、假按揭的;5.签订售房人免责条款侵害购房人利益的;6.采取“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方式出售商品房,涉嫌非法集资的;7.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8.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测绘机构相互勾结,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的;9.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服务的;10.中介机构发布不实信息、出具不实房地产估价报告的。
  三、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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