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一是中介机构发布不实信息;二是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三是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具备服务资格);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测绘机构相互勾结,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商品房销售环节中“短斤缺两”侵害购房者利益的(一是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二是分摊的面积再次出售或出租;三是不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面积纠纷;四是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建筑面积);
4.未取得城镇房屋拆迁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实施暴力拆迁,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5.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产经纪、房产评估、房产测绘、房屋拆迁业务的,发布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及签订售房人免责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一)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办理规划、建设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停止建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强制拆除;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中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规划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涉及内容进行核实,对没有按照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国土部门负责对非法占用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囤积土地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开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建设部门负责对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在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投标手续、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存在问题并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职能部门要求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房产部门负责对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以及违反房屋拆迁许可内容实施拆迁;对未取得预售许可采取收取定金或押金等方式提前销售;对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售后包租、返本销售、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对无营业执照、无资格擅自从事房产经纪、房产评估、房产测绘、房屋拆迁业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测绘机构相互勾结,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短斤缺两”侵害购房者利益;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具备服务资格;对未取得城镇房屋拆迁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实施暴力拆迁引起群体性事件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达到净化中介服务环境的目的。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对房地产广告中的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表述不规范的;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户外广告及印刷品广告进行违法宣传的;对房地产开法企业预(销)售、二手房销售中进行合同欺诈、设置霸王条款、合同、协议、订金协议、内部订购协议不规范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无照经营及房地产经纪公司持照经营但未在房产部门备案的;由市工商局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纪公司依法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