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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电热采暖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电热采暖示范工程由市建委会同电业局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等进行调研论证后确定。
  (四)电热采暖示范项目中的居住建筑必须达到建筑节能65%标准以上;公共建筑必须尽可能的提高围护结构节能的性能指标,单位面积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38瓦,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节能高于50%设计标准的性能指标部分应组织专家评审。项目的电热采暖系统设计应委托具备建筑工程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应由电热采暖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交由审图部门审查。
  (五)电热采暖示范工程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由电热采暖专家委员会委托进行实验性能检测和评价,并进行推荐,结合工程实际,在有多栋建筑的示范工程中进行2种以上产品的示范应用。
  (六)电热采暖示范工程的招标形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电热采暖专家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定,并参与招投标全过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七)电热采暖专家委员会将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管,各项目单位应根据进度分阶段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
  (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委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开工报告、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相关设计图纸和方案、产品材料检测报告和经济技术报告等资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拨付示范工程补助资金。
  (九)鼓励行业协会对电采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企业进行备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按照业绩择优公示,以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电热采暖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电热采暖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了乌鲁木齐市电热采暖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示范工程建设中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资金审批,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电热采暖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电热采暖专家委员会提出开展电热采暖推广工作规划和计划草案、电热采暖推广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建议、技术方案论证、后期评估和新产品备案等工作,积极主动、扎实有效的推动乌鲁木齐市电热采暖建筑应用工作。
  (二)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研究编制我市电热采暖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电热采暖施工及验收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体系,尤其是应加快建立居住建筑应用电热采暖的收费和管理办法,利用政策和技术措施,引导和规范用户充分利用现行优惠电价政策,设立基础温度,实行温度集中控制,以解决居住建筑入住率低和户间传热造成热费差距大的问题,确保居住建筑的室内温度和运行安全。同时鼓励合同能源服务机构参与电热采暖工程建设,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化融资的体制,拓宽资金渠道,保障电热采暖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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