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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的意见

  (五)建立家庭联系制度,加强对家长及有关人员科学育儿的指导。幼儿园定期向社会和家长开放,积极向广大村民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提供科学育儿咨询。
  (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七)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实行由幼儿园园长负总责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幼儿园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儿童安全。
  (八)坚持勤俭办园、加强财产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家长收费。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九)较好地发挥培训基地的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本乡(镇)所有幼儿教师工作。
  (十)与本乡(镇)村办幼儿园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指导各村办幼儿园开展工作,带动本乡(镇)幼儿教育水平稳步提高。

  附件:幼儿园园舍建设中部分参考标准

  附件:
  幼儿园园舍建设中部分参考标准

  建筑净高:幼儿活动室、卧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 m;多功能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 m;办公用房净高不应低于2.8 m。
  安全疏散: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 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0 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宽度不应小于1.2 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安全防护:上人屋面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3 m。如果是楼房建筑,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 楼梯的设置、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2 m,栏板或栏杆承受荷载应达到有关规范的规定。室内楼梯栏杆的净高不应小于0.9 m,顶层不应小于1.1 m。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间应由直接的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楼梯间在楼层平台处应设缓冲空间,保证人流疏散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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