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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物品销售费率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物品销售费率管理的通知
(湘价商[2009]113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价格管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销售价格行为,减轻用户负担,促进民用爆破物品经营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对我省民爆物品销售费率管理进行改革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用爆破物品销售继续实行综合费率管理,从出厂到最终销售的综合费率不得超过26%。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二、取消批发销售环节收费和批零差价。对实行统购分销体制的市、州,市(州)、县(区)两级民爆公司的销售费率,由市州物价部门具体确定,市(州)公司销售费率按3-5个百分点执行。

  三、民用爆破物品流通销售中的运杂费在综合费率外另加,其中:进货(从生产企业仓库至流通企业仓库)运杂费,由各市州物价局根据民用爆破物品的合理流向、运输里程,按合理运价计算并结合装卸等其它杂费情况确定;销货(从民爆公司仓库至用户工地)配送运杂费由县(区)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收费标准意见,报市、州物价部门批准执行。为减轻用户负担,民用爆破物品从民爆公司仓库配送到用户应一次到位(不包括按工程进度和安全要求分次配送),不得分段重复配送收费。

  四、民用爆破物品综合销售费率不含税,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五、民用爆破物品销售作价公式如下:

  最终销售价格=工厂进货价格(不含税、含安全管理费、打码费)×(1+综合费率26%)+进货运杂费+税金。

  公式中的税金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税金。

  六、用户要求民爆公司提供爆破服务的,爆破服务费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后,报市(州)物价部门批准(未实行统购分销体制的市、州,由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并报市(州)物价部门备案)执行。

  七、民爆物品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最终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报市、州物价局批准执行。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购买数量下浮执行,但不得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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