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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在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设置乌鲁木齐市新生儿听力障碍检测诊治中心,负责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向乌鲁木齐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上报有关信息,配合乌鲁木齐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有关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各医疗机构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工作。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管理、质控、业务指导;负责监督筛查标本的收集和信息管理;负责可疑病人的追访、负责信息的上报及健康教育工作。
  开展住院分娩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的采集、递送、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初筛和相关的宣教工作。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通知其到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乌鲁木齐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乌鲁木齐市新生儿听力障碍检测诊治中心)做进一步检测和诊治。协助可疑病人的追访。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病种、原则和方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我市确定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苯丙酮尿症(PKU)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在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充分哺乳72小时后,通过采集其足跟血,经实验室检测的方法筛查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CH)和苯丙酮尿症(PKU);出生72小时的新生儿采用耳声发射测试的方法进行先天性听力异常筛查。
  三、质量管理
  (一)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对血标本采集、递送、保存、实验室检验、病例追访治疗、信息资料的管理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估,并接受卫生部指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机构的质量监督。
  (二)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标本采集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验技术规范》,保证血标本的采集、保存、递送、卡片填写和实验室检测质量,做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目前尚达不到血片采集、听力初筛技术标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乌鲁木齐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乌鲁木齐市新生儿听力障碍检测诊治中心)进行检测,并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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