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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对筛查标本要按照有关要求妥善保存。为保护筛查儿童的隐私,在未经儿童家长同意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将筛查标本移做它用,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个人信息。
  四、信息管理
  全市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系统。各区(县)妇幼保健站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机构与医疗助产单位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成信息管理网络,建立患儿的管理档案并及时上报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收集、整理全市筛查资料,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给各区(县)。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作好各种血片采集、实验室检测、诊治、追访与管理以及听力筛查的详细登记记录和质量控制工作。
  五、诊治与费用管理
  (一)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诊疗工作,治疗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选用的功能性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为了保证我市苯丙酮尿症患儿、甲状腺功能低下及新生儿听力障碍儿童得到及时的诊治,市人民政府对上述三种疾病的筛查及治疗进行补助。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筛查并诊断的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及新生儿听力障碍的儿童,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家庭,苯丙酮尿症患儿所用功能性食品按40%报销;新生儿听力障碍,确诊为聋儿的政府补助3000元佩戴助听器。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6〕94号)精神进行补助。
  (三)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卫生厅批准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执行。
  (四)医疗保健机构向每例接受新生儿两病疾病筛查的婴儿收取检测费,其中收费12%留标本采集单位,收费88%交筛查中心,每月(标本量少按每季度)结算一次。
  (五)市卫生局会同乌昌财政局对三种疾病的筛查及治疗补助费用进行核算。并按季度补助到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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