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9]32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
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十部委《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居家养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09〕60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事业,解决有限的养老资源与急剧增长的养老、托老需求之间的矛盾,有效破解“养老难”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各族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着力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建立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载体,通过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等方式,为居家养老人员提供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让老人平安养老、健康养老、幸福养老,为构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我市65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现实养老服务需求,经指定部门评估后,确定个人补贴标准。
1.无偿服务对象:低保户65岁以上的无子女、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重点优抚孤老。
2.低偿服务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65岁以上的独居生活自理困难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70岁以上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困难百岁老人。
3.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的老人,自行支付服务费用。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为其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