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是政府对补贴对象购买以生活照顾、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护理为重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款项中解决,市、区(县)各负担50%。
(二)补贴标准。
对无偿服务的对象,每户每月补贴200元;对低偿服务的对象,每户每月补贴100元。补贴一般以居家养老服务券形式支付补贴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券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组织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当月有效,过期未用作废。
(三)拨付方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区(县)民政局发放服务记录本,根据服务本记录的服务时间和应付金额,由区(县)民政局在补助资金额度内,每季度向承办部门拨付补助资金。本季度内没有用完补助资金额度的,可延续到下季度使用并从下季度预算中核减。各区(县)民政局应及时将本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各区(县)所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每半年一次拨付给各区(县)民政局。社区居家养老补助发放的具体形式,各区(县)可依据本区实际情况自定。
(四)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收缴。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我市低保对象保障人数,以当年12月份我市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人数为下年度经费测算基数,并编制每年的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计划,经审核后,按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的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拨付到位。
(五)资金的检查监督。
社区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 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后汇总,报区(县)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市、区(县)民政局将会同财政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谎报、瞒报、不据实上报的,除追回不实资金外,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在目标考核中扣去相应的分值,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季度末和年度末,各区(县)民政局应及时将居家养老经费使用情况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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