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服务工作机制。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初始阶段,为推动此项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在各区(县)财力许可的条件下,区(县)可规定时间段,在无偿、低偿服务对象补贴标准基础上进行额外补贴;各区(县)要积极筹措资金,通过为服务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发放超工时补贴等方式,提高服务从业人员待遇,稳定服务队伍,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发展。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在无偿、低偿服务基础上,积极开展有偿服务,进行市场化运作,努力拓宽服务面,为社区更多的老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做到以有偿服务收入弥补无偿低偿服务的经费不足,使之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各区(县)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提高。居家养老服务可同时享受《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乌政办〔2009〕325号)、《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乌政办〔2007〕324号)等相关优惠政策。
五、补贴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子女均不在乌市居住的证明(子女均享受低保或重度残疾的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收入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家庭收入计算办法计算)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等材料,填写《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补贴申请表》。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
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可采取2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社区评议,将经评议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对经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人,发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