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的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国有林场苗圃分类经营政策。按照分类经营改革政策,我市国有林场苗圃分为生态公益型、混合经营型两种类型。生态公益性林业苗圃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发挥生态社会效益。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场圃的基础设施和造林、营林护权等建设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场圃的事业性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按事业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混合经营型林场苗圃参照生态公益型林场苗圃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加快国有林场苗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有林场苗圃隶属关系,各县区要将国有林场苗圃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交通、电力、水利、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要把国有林场苗圃内的道路、用电、用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村村通”建设范围,对于偏远困难的国有林场苗圃,要优先安排项目。各级财政要加大投资力度,安排专项资金,解决贫困林场苗圃脱贫和危房改造等涉及职工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实际困难。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项目,要优先把国有林场苗圃纳入实施区域,统一规划、重点安排。
(三)加强国有林场苗圃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国有林场苗圃要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培育,积极推广应用良种壮苗,推广大中径材杨树丰产林造林营林技术,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和造林质量。要积极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林、苗木花卉、林下种养等林业产业,提高综合效益。要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做好美国白蛾、杨尺蠖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林业行政案件查处,提高林区经营管护水平。要严格执行《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保持国有林场苗圃林地性质和用途的稳定,维护林场苗圃合法权益。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合并、分立和变更国有林场苗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场苗圃林地、改变隶属关系和林地用途。国有林场苗圃对外承包经营不规范、不合理,造成国有林地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各县区要组织专门力量,依法完善、调整或终止。对确需占用国有林场苗圃林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苗圃内部改革。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一是用人制度的改革,选拔任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建立公平竞争、合理流动的用人新机制。二是转变经营机制,在保护好林木资源和不改变国有林场苗圃土地属性的前提下,稳定所有权,放活经营权,打破界限,采取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经营,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职工收入。三是同一县区国有林场苗圃数量较多、单个林场苗圃经营规模过小的,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减少机构设置和规模经营的要求,采取就近合并,以优化整合资源,减少管理成本,提高规模效益。四是抓好产业结构调整。按照“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围绕效益办产业,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走以林养林,林下种、养殖相结合的路子,提高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