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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门市城镇职工医保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门市城镇职工医保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9]102号)
荆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荆门市城镇职工医保结算服务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荆价文[2009]17号)收悉。荆门市城镇职工医保结算服务收费经过一年试行,对促进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结算服务收费行为,在总结试行收费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荆门市城镇职工医保结算服务收费仍按鄂价房服函[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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