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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三)把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考虑,整体推进,坚持走社会化的道路,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合力。二是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紧紧抓住国家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机遇,积极争取中央和各部委的支持,发挥市场机制对残疾人事业的积极作用,推动各种市场主体参与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三是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城乡统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残疾人的需求,采取积极有效政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西宁地区和东部农业区要积极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环湖地区要着力促进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青南地区要逐步缩小与其他地区的差距,努力实现残疾人事业跨越发展。四是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大力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着力推动农村牧区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五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从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题,切实解决老残一体和重度残疾人的实际困难。

  二、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四)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多渠道解决贫困残疾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对已纳入城乡低保并享受分类施保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可增发不低于发放标准50%的救助金;对已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未纳入低保的重度、老残一体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要给予适当的基本生活补贴。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按有关规定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

  (五)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卫生水平。覆盖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先、优惠的服务,落实有关优惠照顾和补贴政策。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和未纳入低保的重度、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要予以特别救助,其个人缴费部分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要针对残疾人在医疗和康复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的实际,参照慢性病救助规定,研究制定对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救助办法。各级残联组织要主动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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