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设立精神疾病防治等康复医学科(室);政府支持县级以上残联建立残疾人专门康复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乡(镇)医院、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站,配备相应康复指导员。鼓励具有医学资质的盲人按摩人员到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服务。
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医疗、训练指导、疾病预防、心理支持、康复培训、知识普及、技术指导、辅助器具适配以及康复咨询、转介、信息服务;对听力、智力、肢体、脑瘫等残疾人和孤独症患者特需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假肢安装、矫形器装配、助听器验配等康复项目纳入各级财政补贴范围;将精神病治疗、脑瘫手术、白内障复明手术、功能性肢体矫治手术纳入城乡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优先开展聋儿语训、肢体矫治、脑瘫训练、孤独症训练等残疾儿童少年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各级财政对各项抢救性治疗和康复项目给予重点补贴。
(十二)落实残疾预防措施。从我省省情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导致残疾发生的因素,广泛开展健康促进、早期干预和矫治康复等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继续做好补碘、改水、改厕等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人口计生、卫生、教育、交通、民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施出生缺陷干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优生咨询服务、高危人群指导、孕前孕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待孕和孕早期叶酸等营养素补服等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要大力宣传和普及精神和心理卫生知识,关注青壮年精神残疾高发问题,控制精神残疾发生;规范计划免疫工作,加强药物监管,减少因病致残和药物中毒致残;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增强公众的残疾预防意识,提高公众预防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能力。
(十三)发展残疾人教育。切实将残疾人教育工作纳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盘考虑。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残疾人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实行目标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加大特殊教育事业投入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师范类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已列入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计划的地区要加快建设进度,其他残疾人数量较多、较为集中的地区要建立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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