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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五、全面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优惠政策和规定,提高为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的能力,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特别是在编制“十二五”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效解决事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残疾人事业经费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同步增加。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发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导作用,基层残疾人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

  (二十二)重视残疾人组织和班子建设。要加强省、州(市、地)、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村 (社区)残疾人组织体系建设,残疾人数量较多的企业要建立残疾人组织。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和班子建设,配齐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加快选拔培养优秀残疾人干部和年轻干部进入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原则上县级及其以上残联要配备残疾人干部。健全各级残联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各类公益性服务机构,并根据单位性质安排经费,确保各级残疾人组织正常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村(社区)残疾人组织,选配好残疾人专(兼)职委员,妥善解决基层残疾人组织工作经费和残疾人专(兼)职委员的报酬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十三)提升残疾人工作干部和人才队伍素质。要加强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制定专项计划,加大对残联干部的培训培养力度,努力塑造培育一批专业、稳定、实干和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干部和工作者队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支持各类残疾人组织吸纳、招录残疾人作为工作人员,并在招录条件方面给予照顾。对经过盲文或手语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证书的专职残疾人工作者比照相关规定予以特殊岗位补贴。要培育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规范和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志愿者队伍综合助残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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