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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地应加快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所需设备的配备与更新,完善并提高检测手段。对不具备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条件的县(市),可采取与实力较强的省市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设点收检和地区联合检测的办法,来保证建筑节能检测工作质量。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对节能工程的检测项目应从严把关,严格执行节能材料进场复验规定,严格控制复验项目和数量,注意材料形式检验的时效性和进场复验的有效性。
  4、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认真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加快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既有建筑能耗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激励措施,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耗较高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中型公共建筑应率先实施节能改造。对于实施改、扩建和外观改造的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同步实施节能改造。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推进两个方面共同促进的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创新建筑节能发展模式,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探索建筑节能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5、切实加强示范项目管理
  根据省厅新修订的《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鄂建设规[2009]7号),明确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跟踪检查,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扩大社会示范效应。已完工的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及时申请能效检测和竣工验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农村地区示范要切实加强国家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激励政策,并认真落实。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不得变更示范技术类型,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变更,否则,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6、启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
  认真执行《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设规[2009]6号),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鼓励其它建筑项目申请能效测评与标识。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须报送的文件,是评价节能标准落实情况的基本依据,各地要制定措施,加强管理,确保“细则”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7、抓好检查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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