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梧政发〔2009〕58号)
各县(市、区)政府: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精神,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我市制定的优抚对象门诊补助标准、其他项目减免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略)
2.梧州市优抚对象门诊补助标准及其他项目减免标准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2
梧州市优抚对象门诊补助标准及其他项目减免标准
为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简称《保障办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在坚决执行《保障办法》中各类标准的基础上,我市对于优抚对象的医疗门诊等其他项目统一执行以下补助或减免标准:
一、门诊补助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80元。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承担,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把补助列入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按规定报销或得到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补助标准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补助30%,但当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20%,但当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