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程序。市(州)级环保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签署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乡(镇)、村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州)级环保部门向省环保厅提出专家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以及创建工作的有关材料(规划文本或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各次会议纪要或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各类技术资料、工作总结、影像材料等)于每年度的8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神农架林区和省直管市由地方环保部门直接组织验收并上报省环保厅。
2.复核评审
省环保厅根据各地组织开展“两创”活动的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织专家组对各地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验收情况进行复核评审。复核评审采取现场抽查、相互检查、专家评议等方式。对复核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村做好整改工作。
3.公示。复核评审结束后,专家组向省环保厅提交复核评审报告对复核审定活动的乡镇和村,省环保厅依据专家组复核评审报告对拟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的单位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申报单位由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对有疑问的申报单位,省环保厅将组织专家和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公示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六、命名
经过考核验收及公示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由省环保厅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镇(乡)、省级生态村,并颁发牌匾,同时对获得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的,省环保厅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或在政策、资金和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七、监督管理
1.被命名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单位,从被命名的第二年起,于每年的12月底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本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环境规划实施、乡镇建设与管理、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状况、各项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2.被命名的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单位,省环保厅每三年组织进行一次复查,并在此期间进行随机抽查。凡发现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称号,并予以公布。
附件2:
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
申报乡镇
乡镇长
联系人
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