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地市环保部门根据《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成相应的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9月上旬,省环保厅组织开展《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业务培训;11月30日前相关单位完成自查。
(二)12月上旬各组开始检查,第一组分别完成对武汉市环保局、监测站的检查,第二组分别完成对鄂州市环保局、监测站的检查,拟用2天时间完成2个市的检查;
(三)12月上旬,两个检查组交流情况,总结两个市的检查工作,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检查工作;
(四)12月中旬,继续开展检查工作,拟用2天时间完成襄樊市、荆州市的检查;
(五)12月中旬,两个检查组交流情况,总结两个市的检查工作,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检查工作;
(六)12月下旬,继续开展检查工作,拟用3天时间完成黄石市、宜昌市的检查;
(七)12月下旬,两个检查组交流情况,总结六个市的检查工作,形成检查工作的基本意见及结论;
(八)12月底前,各检查组将检查材料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行动计划》的实施,按照《行动计划》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要参照本《实施方案》内容和要求,制订本市《行动计划》的实施细则,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二)各市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要认真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检查,将检查工作作为提高本单位监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各单位要按照《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自查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共同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四)各级环保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和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总结。
(五)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全国环境监测技术比武实施方案》,制订我省的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方案,开展技术比武演练。
(六)省环保厅将本部门及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七)检查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请参加检查组的有关市局、监测站将人员名单于12月15日前报科技标准处(传真027-8716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