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在重点防控区域,要进一步明确重金属污染责任主体,进行污染评估,因地制宜地采用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组织开展受污染土壤、场地、水体和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责任主体负责解决。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逐步加以解决。加快实施铬渣、尾矿库等治理方案,确保历史堆存铬渣得到无害化处理,无主尾矿库环境隐患问题得到解决。加大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的投入力度,加强环境管理,逐步实现垃圾填埋场正常运行、渗滤液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置。
(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把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督促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实现达标排放,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对策措施。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一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逐步推行重金属污染企业在线监控,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依法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将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防止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我区申请上市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进行环保核查,对已上市的公司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后评估工作。
(六)规范企业环境管理。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当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地(市)环保部门应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环保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监管等有关环境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重金属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诊疗和监测制度
(一)认真开展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诊疗。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群发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药品与诊疗器械。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理,尽量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要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排查污染源,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停止肇事企业排放污染物;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潜在高风险人群,由当地政府指定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对确诊患病的人员给予积极诊疗,并如实公布污染及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情况,组织做好污染事件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肇事企业承担,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当地政府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