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职责分工。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所辖区域内重金属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划,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并强化考核和监督。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和定期监测,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制定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负责对重金属污染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负责上市公司环境核查;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审批或核准重金属排放企业,把好项目准入关;教育部门负责对中小学生的环境知识教育;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技攻关,开展污染修复试点研究,引进和示范推广污染修复和重金属清洁生产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协调部署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生产工艺,提出优化涉及重金属污染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涉及重金属污染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财政部门负责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颁发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水利部门负责历史遗留河流污染问题;农牧部门负责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群发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重点人群的健康检测和诊疗;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重金属排放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防止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工商部门负责依法确认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市场主体准入资格。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各地(市)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三)合理安排部署。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排查,完成《西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及上报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2011年,确定健康检测机构,储备应急物资、药品与诊疗器械,完成群发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开始开展完成上市公司核查,开展污染修复试点。2012年,全区所有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企业必须具备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开展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开展重点区域的健康检测和诊疗。2013年,全区所有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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